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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擅自收集邮箱地址

本网站拒绝以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所刊载的邮箱地址,违反者将依《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承担刑事责任,敬请注意。

《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之二(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① 任何人不得在明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站上,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② 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①项所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③ 任何人明知系依第①项及第②项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不得将其用于信息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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